學位論文指的是完成一定學位必須撰寫的論文,那么,位論文寫作有什么方法與規范呢?
法學學位論文的寫作步驟
在論及寫作步驟之前,先談兩個問題:一是法學論文寫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二是一篇合格的法學學位論文應具備哪些要素或者說應符合哪些要求?
我認為,我國法學位論文所出現的最主要的問題,乃是學術規范化問題。具體表現在:
1、在選題確定上不具有規范性。有時失之過大,有時過于空泛,有時過長,有時文不對題,有時故弄玄虛。
2、論文往往缺乏主題,主題思想不規范。一篇論文,看不到作者的觀點是什么,要表達什么見解,或者要提出什么問題。
3、在文獻總結上不規范。
4、在格式上或論文的完整性上不規范。如前言、導論、結束語、結論,分段落等。
5、在注釋上不規范。一是根本不注釋或只有很少注釋;二是注釋本身不合乎要求;三是注釋內容單薄。
6、在行文用語上生拼硬湊,佶屈聱牙,令人難以讀懂。
上述不規范的集中表現就是所謂原創性問題,由此所導致的結果是:專著不像專著,論文不像論文,教科書不像教科書。
只有克服上述不規范現象,法學學位論文才能達標,也才有資格被評為優秀論文,尤其是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與之相應,一篇好的學位論文的標準應當是:
1、選題好;
2、格式符合要求;
3、觀點明確、正確;
4、資料新穎、翔實。
5、邏輯結構嚴謹。
6、結論有說服力。
7、文筆流暢,語言水平較高。
上述標準其實都是我們論文指導老師和評閱老師寫論文評語時慣用的公式型語言。一篇思想嚴密而堅實的論文,是規范性論文寫作所期望的理想。一篇好的規范性論文,必須具備可理解性和說服性,而這兩種特性又是相輔相成的。
上述問題的避免以及上述要求的達到,都歸結到一點,這就是:撰寫法學學位論文要講究程序和步驟,這是方法論的重要體現。
寫論文具有嚴格的程序性或步驟性,也可以說是程序正義決定實體正義,程序的科學性與合理性決定論文質量的高低。當然這個程序不是法定的,而是一個經驗性的程序,有的步驟可以省略或合并,有時前后的順序可以顛倒。
北大著名的王力教授認為,寫論文分三個階段:論文的選題;論文的準備;論文的撰寫。臺灣宋楚瑜在《如何寫學術論文》中提出,撰寫學術論文和研究報告有十個步驟:
1、選擇題目;
2、閱讀相關文章;
3、構思主體與大綱;
4、搜集參考書與編制書目;
5、搜集資料,做成筆記;
6、整理筆記,修正大綱;
7、撰寫初稿;
8、修正初稿并撰寫前言及結論;
9、補充正文中的注釋。
10、 修繕完稿。
可見,寫論文是有步驟的,這個步驟也是有先后的邏輯關聯的。撰寫法學學位論文,更加強調這種步驟的科學合理性,甚至于,有的步驟是法定步驟,比如選題和開題報告的撰寫,這就必須按照規范要求先行通過,然后才能動筆撰寫。在撰寫的過程中也分為好幾個步驟。這個步驟形象點說,類似于路標,晚上行走在悠長的道路上,如果沒有路標作為指引,則極有可能會迷路,而這種迷路有時自己并不知曉,而更多的時候則采取“間接故意”或“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殊不知,這樣做的結果是重復勞動,這其中有許多勞動都難以體現出真正的價值。尤其是,由這種“信天游”的方式所形成的所謂文章,最后修改起來也往往顯得無從下手。可以說,不講步驟的論文創作,就是不講方法的論文創作;不講方法的論文創作,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創作。
(二)選題
(1)選題的重要性
好的選題是成功的一半。因為它決定你的論文能否寫得順利;資料是否足夠;提出來的問題是否能夠回答;能否提出自己獨立的見解;將來能否公開發表等等。
法學學位論文的選題是法學發展的“哨所”,選題怎么樣,不僅關系到這篇論文能否寫成功,同時還涉及到有限的資源是否能夠被優化配置到法學發展最需要的“刀刃”上。這里面就要有一種社會責任感,要有一種學術道德性,同時更需要有一種社會敏感性。如果圖省事而選一個非常熱的題目,自己又沒有新意可以貢獻出來,那么,選這樣的題目寫學位論文,難免有浪費稀缺資源甚或欺世盜名之嫌。
舉例言之,我們民事訴訟法學上的學位論文寫作,于博士論文而言尚追求“空白填補性”,因此最大的問題不在選題,而在寫作。但碩士論文就不同了,其最大的問題在于選題。比如簡易程序的改革、再審制度的改革、審前程序的改革等等,已經翻來覆去不知有多少人寫了這樣的題目,非學位性的學術論文也已汗牛充棟了,再選這樣的題目究竟能作出多大的貢獻呢?“什么是你的貢獻”,這句話應當經常在我們的耳邊響起,作為我們治學的警示。
(2)選題的原則
那么,應當如何選題呢?選題之時應當考慮若干重要的因素,這些因素就演變成了選題的原則。掌握這些原則,就能選出一個好題;選出一個好題,論文的寫作就占據了一個優勢。所以,選題是重要的,同時又是需要有智慧的。一定意義上說,單純地看他的選題,就能夠測出此人的學術水準如何。
有學者認為,選題應當考慮這樣幾個因素:1、選那些同現實關系緊密一些的問題;2、選那些自己比較熟悉和有較多體會的問題;3、選那些社會上或學術界爭論較多、亟待解決而自己又有一定認識的問題;4、選那些自己積累資料較多,而且具有一定見解的問題;5、選那些與本學科建設關系密切的問題。
這種觀點并且認為,選題本身也要有準備。選題要有選題的根據。首先必須廣泛射獵和瀏覽有關的資料。這是選題的根據。這就是博觀約取的意思。就一般而言,這種宏大敘事式的題目往往有點脫離實際,愿望雖好,但條件不具備,還是達不到目的的;那么,不妨慢慢來,一步一個腳印,從小到大,由近及遠,逐步積累,一旦條件成熟,便水到渠成了。這就叫做小題大做。
提出選題的原則包括:
1、選題應依志趣;
2、對于所選題目應有相當準備;
3、題目宜切實,不宜空泛;
4、題目宜新穎致用;
5、避免爭論性的題目;
6、避免高度技術性的題目;
7、避免直接概括的傳記;
8、避免做摘要式的論文;
9、題目范圍不宜太大。
筆者管見以為,法學學位論文的選題應當注意這樣幾個關鍵之點:
其一,選題要有關聯性
這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說,學位論文不能跑題,不能逾越你所從事的學科研究的畛域,而選其他學科的題目。比如說,你是研究民事訴訟法學的,那你就要選民事訴訟法學范圍內的題目,而不能選到民法領域去、法理領域去甚至選到哲學、經濟學、社會學領域去。舉一個破產法方面的例子。在破產法范圍內選題,比如選破產原因、破產能力、破產和解、破產管理人、破產分配程序等等都是適當的題目,但如果選破產重整為題,就要慎重劃定范圍了。因為破產重整這個題目極容易滑向經濟學領域。再比如,選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一個適當的題目,但是如果選客觀真實觀的哲學貧困,就容易偏題了,因為這主要涉及到哲學問題了。
凡是有關聯的都可以選,反之沒有關聯性的,就不要去選了,否則不僅會被推倒重來,而且即便勉強寫來,也會感到力不從心。
其二,選題要有重要性
有了關聯性還僅僅是前提,在這個前提下,選擇法學學位論文還要看有沒有重要性。沒有重要性的題目,雖然也有關聯性,但也不能去選。比如說我們民事訴訟法學中有非常多的純技術性問題,比如民事訴訟法的地域效力、期間的計算、轉交送達、訴訟費用的計算規則等,相對來說就不是很重要,材料也不太好找,實踐中爭議也不大甚至根本就沒有爭議。這就說明此類題目不具有重要性。重要性與時代的需要性是聯系在一起的。我們要將學位論文放在最需要解決的問題上,而不是非要找到一個人們怎么想也想不到的題目。像我所說的一些枝節性、技術性問題,可以由實踐部門的法官、律師們發表一些短文來解決。
其三,選題要有前沿性
某一個學科的論文題目實際上是成體系的,它們構筑在一起恰好就是本學科的最大外延。但是,這個體系中有的題目已經滯后了,或者說是“老掉牙”了,而有的題目則屬于學科發展的最新問題。比如說,民事訴訟法學中,原來有一些題目是新穎的,但現在已是老題目了,作為學位論文不能再選了。在制度或程序層面,諸如論普通程序的特征、簡易程序的特征、一審與二審的區別、二審與再審的區別等,這些題目在20年前可以選,因為那時候的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總體上屬于注釋法學范疇;但現在不能再選這種實定法上的題目了,要注重題目的理論性和制度變革性。再如,香港的碩士生,前幾年一再選兩地的司法協助問題研究,現在再選這樣的宏觀題目,已不適合了。
選題的前沿性是具有開拓性的題目,比如訴權濫用及其規制,這個題目當下而言就具有前沿性;早十多年選訴權保障的題目具有前沿性,但現在就未必了。當然這個題目還可以細化,細化了也還是有前沿性的。比如訴權的憲法保障、訴權的經濟保障、訴權的程序保障等,就具有前沿性了。再比如說,舉證責任的分配這個題目,10年前是較好的題目,現在就顯得有些滯后。但假如研究證券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醫患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等,便具有了前沿性。因此,所謂前沿性,一定意義上可以兌換為深入性。
其四,志趣性。
作者對該選題要感興趣,否則選題即便符合上述特性,也不適合選。杜威(John Dewey)說過:“好奇心的產生,是由于研究者對事物之觀察與材料之累積所引起的,也就是研究者對問題產生興趣。好奇心屬于純粹求知的性質,為積極求知的能力”。可見,興趣是能力的源泉。在法學論文選擇上,我們即便在通常的學術刊物上也能看出,各學者的選題風格是不同的。有的偏重于抽象思辨,比如論民事訴訟文化、談訴訟體制構架等等,還有的則比較垂青于具體而微的選題,如參與分配制度研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研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研究等等。所以選題一定要適合作者的興奮點或興趣點。有人可能對執行程序感興趣,有人則可能對證據制度感興趣,還有人可能對法院辦案的具體流程感興趣,有人對涉外程序感興趣,有人則對西部法院辦案的特別慣例感興趣,這是不一而足的。
如何發現自己的興趣點?最主要的是你聽課或讀文章著作的時候是否特別留意某個課題。同時,還要看你現在從事的或將來希望從事的工作類型。對在職的同學來說,注意將論文與工作需要結合起來,做到學以致用,也是事半功倍的選擇。
其五,適中性
對于法學學位論文的選擇來說,題目過小和題目過大都是應當避免的傾向。比如論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兩大法系國家民事訴訟制度的比較研究,論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特征等這些題目便偏大,不容易把握,如果讓一些大家來寫,可能會比較適合,因為他們可以高屋建瓴地發表自己的概括性看法。但對碩士論文來說,這些題目就要求考證得非常精細,篇幅顯然過大,難度因此而增加。題目過小也不好,比如目前將送達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比較適合,但如果僅僅寫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一種方式,就顯得過小,對制度性變革不會帶來明顯效果。我們說小題大做,這里的“小題”,是針對宏大敘事式的大題來說的,而不是果真是越小越好。這應當依各國學科研究狀況和程度而定,在我國,作為學位論文的選題還是居中較好。
(3)法學專業論文選題
法學題目分為兩大類:理論性選題和應用性選題。
理論性選題包括:法理學、憲法學、法史學、比較法學上的課題。如:論依法治國是中國的必由之路;論法律的社會性特征;論法律的價值;論中國法治傳統的特征;兩大法系法律的比較;等等。
應用性的選題包括:民法學、經濟法學、國際私法學、刑法學、三大訴訟法學等。
理論性法學的選題需要有抽象思維的能力,對法律文化感興趣,同時有豐富的法學知識和其他相關知識的積累。
應用性法學選題比較務實,它通常是對一個法律的整體結構或其部分內容的一個分析論證。比如:論制定我國的物權法;論合同法的修改;我國應當制定統一的破產法;論民事訴訟法的修改。這些都是比較大一點的或宏觀一點的題目。應用性選題一般較小,如:論公司法上的股東派生訴訟;論證券訴訟;論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論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論辯訴交易;論口供;論民事證明責任的分配;論電子證據,等等。應用性的選題適合那些擅長具體思維的人,這種人比較嚴謹,對具體制度建構的合理性比較敏感。
某一個部門法學,其選題的內容可以分為很多層次,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以民事訴訟法學為例,它就可以分為:
第一層次:民事訴訟程序的法哲學思考。
具體題目可以是:民事訴訟的文化論;民事訴訟的模式論;民事訴訟的目的論;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論;訴權保障論;民事訴訟基本原則體系論;處分原則論;辯論原則論;當事人平等訴訟地位保障論;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論;民事訴訟調解論等。
第二層次:民事訴訟法的實證研究。
如民事訴訟中的陪審制研究;民事訴訟審級制度研究;民事訴訟合議制度研究;公開審判研究;回避制度研究;判決的效力研究等。
第三層次:民事訴訟的實務考察。
如執行難的成因及其克服對策;論對當事人起訴權的保障;證據交換的基本規則研究;證人出庭問題研究;證人保護制度的構建;證據收集機制研究等等。
有的民法學者舉例說明論文題目的層次性,這對限定論文范圍很有借鑒意義。比如說對法人制度的研究,就可以分為多級論文題目:法人制度論;企業法人制度論;企業法人成立條件論;企業法人章程論等。
這種觀點還認為,選擇和確定論文題目,還要考慮論文的類型。民法學的研究可分為民法解釋學、民事立法政策學、比較民法學、民法史學以及民法社會學等。從內容上看,論文可分為7種類型:1、改革型;2、解釋型;3、史學型;4、總結型;5、借鑒型;6、比較型;7、邊緣學科型。
(三)論文的主題
論文的選題和論文的主題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聯系在于論文的選題決定論文主題,或者說論文選題為論文的主題劃定了范圍。比如說,論文的題目是:論我國執行體制的改革。從這個選題中還看不到主題,也就是作者希望表達的具體觀點或核心思想,只知道作者對現存的執行體制不夠滿意,或者認為它存在缺陷,希望采取改革的措施加以完善。但是,如何完善呢?題目當中沒有也往往不能表現出來。那么這就涉及下一個問題,該論文的主題是什么呢?比如該論文的主題可以設定為:我國的執行體制應當結束分裂局面,應當設立統一的執行機構行使執行權。由此派生出的主題,或者第二級的主題是:法院不得行使民事執行權;法院行使執行權難以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主題可以分為多個層次,逐步演繹。但核心主題最為重要。這里做說的主題,指的是核心主題。可見,論文的主題是論文的“眼”,或者說是“靈魂”,它貫徹于論文的全部內容之中,全部內容都要為這個主題服務。論文的學術價值和獨立性便體現于此。
杜威(John Dewey)說過:系統的推論,即由認識前的無組織、無連貫的個別事項,尋求確定的互賴關系而聯屬之,使成一貫性的整體,此一過程乃是前提與結論之關系。這里所謂的結論,便是論文的主題。論文的主題是論文的核心思想。一般而言,思想性的論文應有主要的核心概念及隸屬于核心概念的一系列次級概念。論文的主題得到確定,則核心概念才得以確立。
柏拉圖的《理想國》似乎整篇都在解說“正義”(justice)一詞。亞里士多德反對柏拉圖的觀念的模型說,提出數種理由或論證,其圍繞的核心也是其主題。劉南平寫過一篇關于法學博士論文寫作要求方面的文章,題目是:法學博士論文的“骨髓”和“皮囊”---簡論我國法學研究之流弊,發表在《中外法學》2000年第1期上。其有關命題部分講得最好,摘其內容如下,供大家參考:論文的命題既是研究的出發點,也是研究的終結點,它是博士論文水準的集中表現和最終成果。博士論文對命題的要求如同一個自然科學工作者對自己的研究要追求創新尋找發明一樣重要。
命題就是筆者所說的“骨髓”。簡單地講,它應該是貫穿整個博士論文的中心論點,是你試圖在論文中探討或論證的一個基本問題(general issue)或基本觀點(general position)。
一篇法學博士論文的全部內容必須是圍繞著一個基本觀點而展開的,否則它就不是一篇地道的博士論文,而更像是一本冠以博士論文之名的教科書而已。教科書是不需要有中心論點的,它通常只是一門學科里相關內容的堆砌,如同一座門窗屋檐具備、千篇一律的樓房。關于原創性(originality)的定義眾說紛紜。但無論如何,其研究成果要體現一個“新”或“創造性”(creative)。它或許是意念上的(idea),也可以是方法上的“新”或“創造性”。Phillips認為,在其他國家先前已經研究過,但在本國還沒有研究過,這也算是創新。
只有當你要確定或提出一個基本觀點,你的論證就有了方向,就知道怎么樣組織素材,安排結構,并提出圍繞著基本觀點而展開論證的分題研究(sub-issues)。
(四)資料收集和整理
北京大學教授著名哲學家張世英在“談談哲學史的研究和論文寫作”一文中說到了黑格爾的一個相關觀點。黑格爾在《小邏輯》第三版序言中說:人們對于一般的研究對象倒還懂得,在討論之前應該有要先具備某種程度的知識之必要;唯獨對于哲學,卻以為不要細微知識,甚至不必依據常識,就可以參加討論和評點,這種人“沒有憑借作為討論出發的根據,于是他們只能徘徊于模糊空疏以及毫無意義的境況之中”。
黑格爾的這種議論實際上強調的是資料收集和資料消化的重要性。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資料的收集和充分準備對于寫作論文來說就相當于“做炊之米”。
資料應如何收集和整理呢?我認為,資料收集和整理應依循以下原則:
1、竭澤而漁的原則
在資料收集上,首先要做到全面,應將本課題范圍內的所有資料盡可能地收集到。因為,倘若不經過這個過程,你就不可能知道哪些資料是重要的,哪些資料是不重要的,也就是無法做到對資料的恰當評估,就無法對資料進行有目的的排隊,就無法對無關緊要的資料進行舍棄,同時也就無法將重要的資料有效地引用到你的文章之中。所以,我們經常聽到論文答辯的時候,有的答辯委員老師就直言不諱地指出,你的論文在資料收集上層次太低,或者你所收集的資料已經過時了,這種資料也包括外國資料在內。外國的資料的也要收集到最新的,而不是隨手收集隨手采用。因此,該原則不僅提出了資料全面的要求,而且也提出了資料新穎的要求。
2、層次分明的原則
所收集的資料往往堆積如山,良莠不齊,那么,在浩如煙海的資料堆中,如何進行取舍就是一個非常關鍵、很見水準的環節。收集資料必須要抓住重點,真正發揮作用的是最后剩下的重點材料,其它材料一概要舍棄。比如說,寫民事訴訟調解方面的學位論文,第一層次的資料應當是立法資料和司法解釋,將關于調解的立法資料和司法資料全部收集殆盡,這其中也包括國外的有關典型規定。第二層次應當是中外比較重要的論文(往往是長篇的專論)或者專著中的相關部分。第三層次是自己調查收集的實證材料,包括訪談筆錄、問卷材料、數據等等。第四層次是能夠說明問題的典型案例。
3、分類比較的原則
搜集到的資料,除書籍外,可用筆記本、活頁紙、卡片、剪報、復印件等形式保存。無論采取什么形式,應使之便于分類整理。分類整理的資料,便于綜合、比較、分析。看一本、一袋、一批同一問題的資料,好像參加一次研討會,可以了解各種不同的見解,對自己起到啟發、補充、提高等作用。就在這種反復分類、經常比較的基礎上,對所收集的資料就逐步熟悉起來了,對論文的觀點也同時慢慢地形成了。
(五)提綱
提綱猶如一項工程的施工藍圖,是能否保證論文具有較好質量的又一重要環節。對論文提綱要反復研究、思考和修改,務必使論文提綱寫得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論點準確、邏輯性強。提綱首先在整體上應體現論文題目的目的性,要從各個方面圍繞主題來論述,論證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使論文和題目緊扣起來。我們寫論文經常容易忽視或者說輕視的環節就是論文提綱的勾畫,覺得這是白白浪費時間,或者說,用腦子記一下就可以了,不必要細加斟酌。現在看來,這種過于自信的看法是有問題的。因為在寫作的過程中,人們往往偏重于情感性的漫游,這個漫游的過程甚至是不自不覺的,突然回過頭來看,覺得寫得已經很偏題了,這就是沒有按提綱寫的緣故。提綱應當是深思熟慮的結果,它體現了審慎的理性,提綱的構架一般是比較準確的,最符合作者的原意,所以提綱通常不必要大改。
(六)論文寫作
南北朝時的文藝理論大家劉勰在代表作《文心雕龍》“神思”中談到:作家為了創造性構思,必須具有四個方面的修養:一是積累知識;二是辨明事理;三是參考經驗;四是訓練情致。這說的是論文的寫作必須各方面的條件全部具備,方能獲致成功。尤其是,劉勰提出的這一句話我覺得非常有道理,這就是:“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自然之道也”。我們平常說,言為心聲,文如其人,說的就是文章寫作的自然規律和內在本質,法學學位論文的寫作也應當是這樣,就是要將自己反復思考后的成熟思想和觀點寫出來。魯迅先生曾寫過一篇文章《作文秘訣》。這篇文章并不是真正告訴人們以什么作為的“秘訣”,而恰恰是指出作文并沒有什么“秘訣”;所謂“秘訣”,無非是寫作時裝腔作勢,故弄玄虛,用某種障眼法嚇唬人、愚弄人罷了。作文應當:有真意、去粉飾,少做作,勿賣弄。這個道理也適用于寫作畢業論文。
有一句老話叫文以載道。文章是一種載體,是承載和表達、闡發治國濟民的道理或學術理論的工具。文章,指一般的理論性文章,總都是有所為而發的。寫文章,要有一定的文字修養,但關鍵在于具有包括文字修養在內的一系列基本修養,嚴格地從實際出發,把實事求是的精神貫徹到真個研究當中去。我們寫作法學方面的畢業論文,就必須特別強調邏輯思維,強調理論觀點上的周至和嚴謹,使之具有強有力的思辨和說服力量。